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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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8.12.25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8.12.25 17:17:11 |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