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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及為授信以外交易之規定,貴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與控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8.1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90205411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9.10.23 11:25:50
一、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貴公司及各子公司遵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規定,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應確實建檔並定期確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正確性。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及第45條所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包括該等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擔任負責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本會108年4月12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009320號令第8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範圍,包括同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對象以本人或配偶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企業,及擔任職責相當於總經理之經理人之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正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雲鵬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鼎籛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澎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思寬女士)、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謙浩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