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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授信業務風險控管,請貴行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11.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985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9.11.20 17:19:47
主旨: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授信業務風險控管,請貴行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本會對於銀行不動產授信業務之金融檢查,發現有法定限額控管、徵信作業、不動產鑑價、例外案件管理、貸後管理、餘屋貸款、豪宅貸款及土建融貸款等八大缺失態樣,為強化銀行對於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對於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貴行就下列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確實督導營業單位落實執行:
(一)法定限額控管:
1、授信案件之實際資金用途為興建或購置不動產,但未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2、對免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項目之購置或興建廠房,未確實徵提已依法申請或設立工廠之佐證資料。
3、未分析及追蹤申貸資金是否有流供購置不動產。
(二)徵信作業:
1、借戶提供所得或財力證明有異常情形或顯欠合理,惟未予查證。
2、逕以借戶自行填列個人年所得推估認定借保戶收入,未徵提相關佐證資料或所得評估方式有欠合理。
3、對借戶尚無營業收入,興建飯店所需資金除仰賴銀行融資外,仍需鉅額自籌資金,惟未合理敘明自籌資金來源。
4、對借戶規劃興建集合式住宅,未就附近建案相關資訊(包括餘屋數量、銷售率、平均售價等)進行調查。
5、額度核給有側重擔保品價值,對借戶提供之還款來源證明缺乏合理性評估。
(三)鑑價作業:
1、未參考鄰近地區其他類似案例最近成交價格。
2、對鑑估單價高於鄰近地區其他類似案例之成交價或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格,有未分析差異原因並說明理由。
(四)例外案件管理:
1、未控管例外案件承作量並定期陳報高階管理人員。
2、例外案件仍由原層級核決或有免計入例外管理比率之情形。
(五)貸放後管理:
1、對購屋貸款資金匯入非賣方帳戶者,或確有利用他人名義貸款之情事,辦理資金流向查核時逕勾選相符,未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2、借戶還款資金來源由同一帳號匯入之異常情事,有未確實詳加查證放款繳款來源。
(六)餘屋貸款:
1、尚未訂定內部規範並建立管控機制。
2、對同一批建案餘屋貸款分別於銀行及票券子公司承作者,未建立集團集中度管理機制以控管風險。
3、徵信報告未揭露建案整體銷售狀況或未評估借戶銷售計畫之合理性。
4、對財業務狀況欠佳之建設公司,有側重所徵餘屋擔保品,而未妥適分析其還款與餘屋銷售能力。
5、對建物完成年限已久或銷售率偏低之建案,有未審慎評估餘屋去化情形對債權之影響者。
6、未落實遵循辦理餘屋貸款之內部規範,如:「須有本金攤還機制」、餘屋所在地區非屬內部所訂得承作之區域範圍。
(七)高價住宅貸款:未查詢借戶承購高價住宅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作為營業使用,致有借戶所承購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禁止作為營業使用,違反貸放成數最高為六成且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八)土地及建築融資放款:
1、未建立管理性報表定期呈核,以落實管控個案承諾動工進度及違反承諾之處理情形。
2、未分析借戶所提供之興建計畫,亦未對建案辦理還款能力之情境分析,不利審查推案之可行性及其還款來源。
3、逾期未動工者,未依約提高利率或縮減額度。
二、貴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徵授信審核及貸後覆審與追蹤考核工作,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就上開不動產授信業務缺失態樣列為內部查核重點項目,加強查核營業單位有無類似情形及法規遵循狀況,並確實督促改善。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劉佩真女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川先生)、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瑞斌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兆鴻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博怡先生)、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康裕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月琴女士)、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雲鵬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男州先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明献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聖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明道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昭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先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明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怡君女士)、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嘉賢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龐維哲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貴鋒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亮溪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釧溥先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園甯女士)、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文宏先生)、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國維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蔚文先生)、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和峯先生)、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怡蓉女士)、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德駒先生)、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光卿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理泓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翠芳女士)、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允懋先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書城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亮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光超先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珠蔥女士)、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伊藤正人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植華女士)、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智明先生)、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木原武志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國洲先生)、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明億先生)、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勇龍先生)、大陸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郝岩先生)、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長江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加藤芳郎先生)、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博瑪儂女士)、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宏瑞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