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所詢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前所承作之廠房放款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11.0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8027378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0.02.01 14:04:01
一、復貴會108年6月17日全授字第1081000382號函及「108年
金融建言白皮書」提案建言。
二、有關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前所承作之廠房放款,得否
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一節,參照本會前101年
12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00號令之意旨,借款人
於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前有貸款需求,銀行於徵提借
款人之具體興建或購置計畫,並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符合
後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之資金用途
者,該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惟銀行
後續應依本會107年8月31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
令,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
符,如後續追蹤未符資金用途或未依計畫時程取得設立許
可或登記,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
控管。
三、有關將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建物(如
焚化爐、汙水處理廠、電廠、海水淡化廠等)相關放款不
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之建言,考量焚化爐、汙水處
理廠、電廠及海水淡化廠等之融資,其主要資金用途為機
械設備或設施之購置,此部分本非屬銀行法第72條之2控
管範圍,爰銀行於承作政府公共工程建設放款時,仍應回
歸依借款戶之實際資金用途,就屬興建或購置建物之部
分,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璋瑤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