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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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05.1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00208161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110.05.12 17:10:34 |
檢附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影本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本會101年6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283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