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規定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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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06.2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002100381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110.06.21 17:35:09 |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比照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OO一OOO七二九O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