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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06.2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06961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0.06.21 17:36:50
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