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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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07.05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081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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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10.07.05 16:56:2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081號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
點」,並將名稱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
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
其他相關資料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