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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04.0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09791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0.10.13 09:44:29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7097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據悉部分銀行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仍有使用制式信函通知客戶更新資料,並敘明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更新,將暫時停止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之情事,致生爭議。
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本會前於108年1月7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802700300號函已請金融機構依風險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並於108年4月16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801049290號函所附「銀行辦理客戶定期審查或風險評估資料之取得或更新作業參考簡化措施」,提醒銀行辦理客戶資料更新通知作業之注意事項,並擬具通知文件參考範例供參,請切實參照辦理。請金融機構向客戶妥適說明溝通,避免因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並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