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本國銀行對氣候風險之管理與因應,檢送「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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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11.3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00148194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11.04.25 15:13:46 |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1481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為強化本國銀行對氣候風險之管理與因應,檢送「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1月5日全控字第1101000620號函。
二、考量氣候風險管理已為國際重視議題,本國銀行藉由落實氣候風險管理及揭露,了解其營運受氣候變化之影響,訂定因應策略及措施,以增進營運韌性。爰有關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仍請依本會110年6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1875號函說明二所定規劃期程辦理。旨揭指引自111年實施,本國銀行首次應於112年6月底前,辦理111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後續定期於每年6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度之相關資訊。本國銀行辦理上開資訊揭露,可採循序漸進之方式辦理,對於未能揭露或無法具體揭露之事項,須說明其原因、目前辦理情形及後續規劃。
三、有關貴會彙整本國銀行對於旨揭指引草案之意見,經檢視相關意見皆屬「本國銀行業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實務手冊」、「氣候變遷壓力測試」專案將研議之範疇,爰請貴會納入前開二專案內研處。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