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111.12.26~112.02.24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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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1.12.26 |
資料類別: |
法規草案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9022號公告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11.12.27 17:28:3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9022號
主旨: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
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60 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85、02-89689686
(四)傳真:02-89691354
(五)電子郵件:wenchih@banki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