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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2.1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20270263號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2.02.13 16:45: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202702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