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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2.24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112.02.24 17:33: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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