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112.02.24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112.02.24 17:33:1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