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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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2.10.0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20141805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112.10.06 17:24:1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1418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第6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照辦。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6月28日中託查字第1120001264號函。
二、鑑於特定種類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其遵循依據為貴會「會員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爰旨揭範本修正草案修正總說明就修正草案第6條之修正理由宜調整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致。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OO女士)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