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2年7月7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44號函、93年3月23日台財融(四)字第0938010418號函及本會99年11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58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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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2.11.2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201445752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2.11.24 16:44:3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1445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財政部92年7月7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44號函、93年3月23日台財融(四)字第0938010418號函及本會99年11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58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