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範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2.12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06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12.12 16:36: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061號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
(一)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須符合本會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管銀控字第一O五六OOO五六一O號令之要件。
(二)資產管理公司: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為目的之公司。
(三)資產服務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鑑價工作或公正第三人資產拍賣之公司。
(四)金融(財務、投資)管理(諮詢、顧問)服務公司:僅從事提供金融、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並以收取手續費(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為收入之事業。
(五)應收帳款管理公司。
(六)外匯經紀商。
(七)證券交易所。
(八)期貨交易所。
(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結算) 公司。
(十)融資性租賃事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二一OOO三六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