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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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2.12.20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1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2.12.20 18:46:5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1號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四) 字第O九二四OOO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