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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1.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165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1.26 17:0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1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說明:
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經本會核准,得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IRB法)計提信用風險最低適足資本。本會採梯次申請制並分階段進行審查,包括初審、複審、實地審查及試辦等階段,首批申請期限為113年6月底前。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採用IRB法,應依審查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包括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實施計畫表、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評等系統概要說明、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等。檢附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三、因應複審階段辦理基準模型比對審查需求,申請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定基準模型比對作業相關說明及報送格式辦理。
四、本會99年3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5989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1130270165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