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113.02.07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2.07 16:58:2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
主旨: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