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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2.07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2.07 16:58: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
主旨: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檔案下載: 11301313321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301313321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301313321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301313321三修正條文文字檔.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