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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3.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41858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4.22 12:01: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418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12年12月28日全風規字第
1 1 2 0 0 0 2 0 1 0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所詢Ginnie Mae、Fannie Mae及Freddie Mac保證之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RMBS)於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LCR)時,可否納入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HQLA),以及納入HQLA分類如何適用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及「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已明定HQLA所應符合之條件,包括應具備之一般性特徵、市場性特徵、符合一定作業要求及其他條件等,並就HQLA依流動性高低劃分三種層級,分別訂定相關分類項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適用
係數。
(二)銀行應依所持有資產之性質,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所列條件,以決定可否納入HQLA及可歸類之分類項目;上開美國機構保證之RMBS如資產同時符合二項以上HQLA分類項目,依「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點計算方法(一)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之說明6,得列入係數較高之項目。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