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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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4.23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202407411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4.23 16:48:1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407411號
核釋「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所定外幣風險上限係以絕對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