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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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4.03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銀局(法)字第1130202521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5.13 11:43:2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1302025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行113年1月19日上總法遵字第1130000109號函及113年3月8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透過成立外國合資公司承受不動產擔保品並進行處分,而有銀行法第76條規定之適用,並應自合資公司取得不動產之日起4年內處分。至本案為避免擔保品處理期間面臨之相關風險,以成立子公司後再與主辦行共同設立外國合資公司方式取得並處分不動產,該公司業務範圍為持有擔保品所有權及其營運管理,俟擔保品處分完畢且收益分配完成後即解散,尚無銀行法第74條規定之適用。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OO先生)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