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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草案。113.06.08~113.07.08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6.07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8472號公告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6.07 17:13: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8472號
主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三、「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鑒於本次修正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蔡專員
(四)電話:02-89689689
(五)傳真:02-89691354
(六)電子郵件:wytsai@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11302718472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