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解釋令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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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6.12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301388321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6.12 16:50:4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1388321號
一、銀行依法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迴轉分派盈餘,其數額以現金盈餘分配者,可排除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後段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制之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