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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戶融資作業,茲釋示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會(社)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6.1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921號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6.14 09:33: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9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利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戶融資作業,茲釋示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會(社)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3年5月21日召開「研商0403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會議」與會單位提問事項辦理。
二、關於銀行建議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房貸擔保品毀損滅失,致擔保品押值不足者,仍得以原契約科目繼續承作一節,同意金融機構對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51條規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災區受災居民原有之房屋貸款案件,其擔保品因受同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毀損滅失致押值不足者,該類貸款得以原契約科目繼續承作。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OO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OO先生)、中央銀行、農業部、本會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