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銀行指派負責人或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擔(兼)任國外分支機構職務相關規定」令釋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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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8.2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302122241號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8.21 16:45:4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122241號
一、為提升本國銀行海外運營彈性,以利國際布局,本國銀行如指派負責人或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擔(兼)任「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所稱之國外分支機構任何職務,包括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合資銀行,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其他銀行」,並無競業禁止問題,不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銀國字第一O四二OOO三六六O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