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113.08.2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8.26 16:50:4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OO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