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三八O一一四一七號令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三OO三二九九五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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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9.0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6521號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9.06 16:59:1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6521號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三八O一一四一七號令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三OO三二九九五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