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等3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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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09.06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6523號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09.06 17:12:1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65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等3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94年3月16日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137號函,以及94年5月12日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260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OO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OO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