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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異常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異常帳戶帳號控管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通報機制及款項或虛擬資產圈存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應遵行事項辦法」。113.10.01~113.10.30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9.27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30146635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9.30 16:52: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1466351號
主旨:預告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異常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異常帳戶帳號控管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通報機制及款項或虛擬資產圈存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應遵行事項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旨揭法規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李稽核
(四)電話:02-89689633
(五)傳真:02-89691352
(六)電子郵件:aqd155@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1130146635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異常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pdf
1130146635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異常帳戶帳號控管作業應遵行事項.pdf
1130146635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通報機制及款項或虛擬資產圈存作業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pdf
1130146635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