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融機構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權他人,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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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10.0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210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3.10.07 09:11:5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權他人,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明:
一、金融機構因其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如擬授權他人,應屬對無形資產之處分或管理行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
二、金融機構若擬接受他人委託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或擬經常性以從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為業,則需透過其轉投資之金融科技公司辦理。
三、本會113年8月26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2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OO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OO先生)
副本:本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