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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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03.1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140132506號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4.03.12 17:09:4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401325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本會112年10月5日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45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OO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OO女士)、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OO先生)、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女士)、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OO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申OO先生)、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OO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OO先生)、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OO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OO先生)、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胡OO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OO先生)、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OO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OO先生)、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OO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OO先生)、上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彭OO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OO女士)、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OO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OO女士)、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OO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先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