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規定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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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08.2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5554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4.08.21 17:08:3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5554號
一、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轉換為金融機構股份後,並請求依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股份轉換契約之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得比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先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股東(可轉債持有人),再按季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金管銀(一)字第O九五八五OO九九八O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