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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1.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402737101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11.13 16:44: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402737101號

   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指定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並自即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