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 發文日期: |
115.05.12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1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支付組 |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5.05.12 16:40:1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1號
一、依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得為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所持有之流動性資產。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