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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K、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I、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草案。115.06.24~115.07.23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6.23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502716481號公告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6.23 16:42: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502716481號
主旨: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K、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I、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K、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修正草案、「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八條格式I、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主係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之修正,並為使業者及早因應本次修正,預告期間定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張專員
(四)電話:02-89689652
(五)傳真:02-89691352
(六)電子郵件:wlchang@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11502716481金控編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502716481票券金融公司編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502716481銀行編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