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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草案。115.08.21~115.10.19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8.20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501419881號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15.08.20 16:44: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501419881號
主旨: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廖稽核
(四)電話:02-89689719
(五)傳真:02-89691356
(六)電子郵件:siru@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11501419881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