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獲警示帳戶之通報、解除或繼續警示,請依說明二通知相關機構,請查照轉知。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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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115.08.3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4126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15.08.31 16:49:0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41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金融機構接獲警示帳戶之通報、解除或繼續警示,請依說明二通知相關機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銀行接獲警示帳戶通報、解除或繼續警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通知所指定之機構。
二、指定前開應通知之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自即日起生效。另已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聯防廣播機制之金融機構,應同時依財金公司規定,將前開資訊報送財金公司。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00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00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蕭00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00先生)
副本:農業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00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