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核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申報內容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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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1.1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二)字第09585002535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5.01.11 09:25:08 |
玆核定金融機構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自動化服務機器共用業務跨行作業資料調查表」,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申報。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