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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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1.2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50002153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5.02.16 11:14:09 |
主旨: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自本(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茲修訂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三條授權規定,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95年1月12日全信聯字第950040號函,及合作金庫銀行95年1月16日合金總專字第0950000413號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定期報表及作業要點如左:
(一)業務狀況日報表:由信用合作社按日填製,供內部管理使用,必要時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及當地合作金庫銀行(以下簡稱合庫)輔導分行。但每月底應送合庫總行一份。
(二)月報表:由信用合作社填製,於翌月五日前分送當地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各一份,合庫總行二份,其中一份彙轉本會。
(三)審查分析表:由合庫各地輔導分行填製,並分送當地縣市政府及合庫總行各一份。合庫總行應於彙總後送本會。
三、檢附修正之「信用合作社業務狀況日報表」、「信用合作社月報表」、「信用合作社業務月報審查分析表」格式各一份,並自95年1月起開始適用。至填報95年1月份報表得於95年2月15日前填報,以為緩衝。
四、財政部87年2月25日台財融第87046556號函廢止。
正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