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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6條第2項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2.22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144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5.02.22 12:57:02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6條第2項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二、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六、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