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公告之方式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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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3.06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5781號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5.03.06 10:33:54 |
茲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所稱之公告方式,係指於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