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自95年4月1日起暫停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貸款之委外行銷及對保作業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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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3.20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114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票券商類 信託業類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5.03.21 14:10:50 |
自95年4月1日起暫停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貸款之委外行銷及對保作業
一、為利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暨保障消費者權益,自95年4月1日起暫停委外辦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6款有關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含現金卡)之委外行銷及對保作業。
二、惟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含現金卡)之行銷作業,該行銷公司須具備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事先經該金融機構審核完竣,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