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自95年5月1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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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3.3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5.03.31 17:53:38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自95年5月1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請查照轉知。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