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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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4.24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58500876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095.04.27 14:09:11 |
修正「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一、附修正「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二、財政部93年2月23日台財融(六)字第093600014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