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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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6.29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08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095.06.29 15:51:21 |
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附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條文。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