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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以債、票券存儲保證金之存儲額計價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6.28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0號令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095.06.29 16:50:14
一、 依「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規範票券商以債、票券存儲保證金之存儲額計價方式:
(一) 以面額訂價發行之債、票券,按面額計算。
(二) 以貼現方式發行之債、票券,按發行價格計算。
(三) 分割債券(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地方公債)按分割債券到期面額之85%計價。
二、 票券商存儲之債、票券如因市場價格大幅滑落或有其他原因,致與應存儲保證金金額顯不相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補足保證金。
三、 財政部91年3月25日台財融(四)字第0910010442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