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之辦理方式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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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7.25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095.07.25 01:01:00 |
一、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指信託業併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5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資訊室)(請於網路通報全國資料庫)、(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