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之相關連結標的範圍、避險專戶之設立、及履約給付方式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5.07.19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585014421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5.07.24 15:16:14 |
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其相關連結標的範圍、避險專戶之設立、避險操作及履約給付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27條、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
二、銀行與客戶承作前揭商品應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相關資料,並依其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