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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6.2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50號函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5.07.25 12:07:44
主旨:有關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是否應單獨視為存款保險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95年4月21日「研商結構型商品中新台幣定期存款之定位問題第2次會議記錄」辦理並復貴公司94年7月11日存保業字第0940003458號函。
二、 依據前開會議決議,自95年7月起,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部分不屬於存款保險標的,並請貴公司加強民眾教育及宣導。另請轉知各要保金融機構於銷售結構型商品時,明確告知客戶,以確保客戶瞭解其權益。
三、 另95年7月前已簽訂之結構型商品銷售契約,為保障客戶權益,其定期存款部分,如未於契約中明訂不受存款保險保障者,仍應屬存款保險之標的。
正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委員賢源、吳委員琮璠、凌委員寶、黃委員顯華、金委員文悅、林委員忠正、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